“检察官,谢谢你们!我已经收到了之前补领婚姻登记的撤销决定。”近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微信收到当事人朱某发来的一条感谢短信。
原来23年前,朱某因与王某某感情破裂,于2001年向安徽省某县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准予两人离婚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之后双方便没有生活在一起。2009年,朱某与王某某的儿子在办理相关事项时被有关部门告知须提供父母的户口本和结婚证。于是朱某与王某某便隐瞒两人已离婚的事实,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民政部门申请补领了结婚证。但补领登记结婚后,朱某一直未与王某某共同生活且造成诸多不便。2023年,朱某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补领的结婚证,但因朱某与王某某系在隐瞒离婚的事实情况下补领结婚证,且随着婚姻登记信息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及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身份甄别能力的提升,导致民政部门无法予以直接撤销。2024年1月,朱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领的结婚证,但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
2024年7月,朱某向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启动法律监督程序,请求撤销补领的结婚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监督申请后,积极履职,详细询问相关当事人并调取婚姻档案材料原件、离婚判决书及户籍信息,查明朱某系在隐瞒离婚的事实情况下补领的结婚证。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对当事人隐瞒离婚事实而补领结婚证的行为进行普法教育。2024年10月15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该补领婚姻登记依法予以撤销。同年10月23日,民政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该补领婚姻登记的决定。至此,困扰当事人朱某多年的问题得以解决。
案件虽“小”,却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下一步,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在维护婚姻登记秩序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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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刘
责任编辑:刘兰
来源:乐安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