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现将《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11月16日
福建省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管理,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林业行政执法,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查处盗伐林木、滥伐林木、毁坏森林林木、违法使用林地、非法运输木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违反防沙治沙法规、违反森林防火法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规、违反种苗及植物新品种管理法规、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法规等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各种活动。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是指林业主管部门内集中承担或受委托承担林业行政处罚职权的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规范林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名称设置。省、市、县(区)三级林业执法机构名称分别为福建省林业执法总队、××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执法支队、××县(市、区)林业执法大队。根据辖区内森林资源分布、道路交通等情况,支队可内设直属分支机构,名称为××市林业执法支队××(大、中)队;大队可内设若干分支机构,名称为××县(市、区)林业执法大队××中队。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任务,按照有林地面积合理配备执法人员,并积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将林业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基础设施投入,按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要求,配齐办公用房和车辆、电脑、执法记录仪、通讯工具等办案设备设施,保障正常林业行政执法活动。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穿戴统一装识,出示福建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装识,根据季节分别配制春秋服(套)、夏服(套)、长袖衬衫(件)、短袖衬衫(件)、大衣(件)等,佩戴标志(肩章、臂章)。数量及品种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原规定的装识种类、颜色、款式、标识,与具备资质、品牌的服装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服装换发为两年一周期。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推进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处罚事项网上生成、运转和监督,增加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逐步形成省、市、县分级培训格局。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或以会代训的形式,组织开展岗前培训、专题辅导、轮训提高、日常演练,着力提高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法治和廉洁自律意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综合执法的需要。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管辖。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林业行政案件,仍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林业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其他业务主管机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有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告知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信访举报箱、举报电话或
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
设立举报登记本,及时受理处置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图》,依法对各类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等方面做出规定。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逐案明确承办人员,落实办案责任。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依法细化各种违法情形的处罚种类及幅度标准。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如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制定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者网站等,依法公示以下内容:
㈠承办机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及其执法人员信息(姓名、执法证号码、照片等)。
㈡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条款摘要。
㈢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流程。
㈣处罚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公开侵权假冒伪劣等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㈤当事人权利。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㈥执法监督。监督部门的名称、电话。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未成立法制工作机构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内部机构承担本机关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界定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承担行政职权内容,明确执法责任。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应积极建立、完善层级监督制度,有条件的可在机构内部设置法制部门或专兼职法制员岗位,加大自我监督的力度。
第十九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督查或案件卷宗进行检查。督查或检查的主要内容:
㈠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㈢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㈤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和填写是否规范、完备;
㈥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行为是否规范;
㈦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转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是否依法办理;
㈧其他需要进行督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督查或检查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根据督查或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督查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下级林业主管部门限期依法依规纠正。
第二十二条 督查或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情况向被督查或检查的林业主管部门反馈。对反馈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督查或检查的林业主管部门做进一步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林业行政违法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统计分析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和《林业行政案件分析报告》为主要内容,按规定逐级汇总,及时报送省级林业执法机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