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途中,难免会有刮擦等各种轻微事故的出现。事故双方责任争执不清、事故车辆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事故引发长时间拥堵给他人带来极大不便的情况偶有发生。而发生轻微事故后自觉、快速撤离现场,使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恢复交通应是我们每个人的社会职责和对社会的一种贡献。
下面这一套直观有趣的动图,除了能给大家普及如何快速判断交通事故的全责情况,更是提醒广大驾驶人注意防范交通事故,文明行车、安全行车!
十字路口常见事故的责任判定
1、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的情况
图中银色车左转撞上了直行的黑车,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和第五十一条 第(七)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
2、右转弯车辆未让放行车辆的情况
图中银色车右转撞上了直行的红车,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之规定。
3、路口逆行的情况
图中银色车逆行撞上了直行的红车,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原则”之规定。
4、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情况
图中不按交通标线行驶的银色车左转撞上了按照交通标线行驶的红色车,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无信号灯路口事故的责任判定
5.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情况
图中银色车未让右方道路的黑车先行,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6、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情况
图中右转弯的银色撞上了左转弯的黑车,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超车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判定
7. 超越正在掉头车辆的情况
图中银色车正在超越掉头的红车,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8. 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的情况
图中银色车超越正在超车的黑车,所以银色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9.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情况
进入无交通信号等控制的环形路口的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以及五十二条(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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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路会车未让外侧车先行的情况
解析: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靠近山体一侧的车辆未让行外侧车而发生事故的,靠近山体一侧的车辆负全责。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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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掉头的路口强行掉头的情况
在设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等禁止掉头路段掉头,需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一):“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编辑:钟国英
校对:黄达
审核:胡宗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