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迈向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新时代(周晓航)
2.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全面提升“公交优先”保障力(蔡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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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新时代
周晓航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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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近日正式公布。《条例》作为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制化新局面,对推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一、《条例》出台是顺应时代发展大势、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
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要民生事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惠及亿万群众的基本出行,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宜居、韧性、智慧的现代化城市的重要举措。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建立了完善的法规体系,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积极从资金、路权、票价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2023年,全国公共汽电车城市客运量380.5亿人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293.9亿人次,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保障经济社会稳定运行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部分城市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划、用地、资金、路权保障力度不足,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还存在差距。
《条例》立足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实际,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本制度,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这一重要议题上,向世界提供了新时代的中国方案,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治理智慧。
二、《条例》构建完善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四梁八柱”
《条例》共六章,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还包括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制度性规定,覆盖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领域。《条例》秉承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突出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和定位,兼具体系化和针对性,汇聚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实践经验和最大共识,也有不少前瞻性考虑,在制度设计上呈现诸多亮点。
(一)明确公交优先发展导向。《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作为机动化出行方式。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条例》上述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在支撑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作用,对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压实发展主体责任。《条例》注重权责划分,进一步理顺并明确了政府应承担的管理权责和要求,明确了相关主体间的工作协同机制,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组织领导工作、落实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统筹协调重大问题、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模式、依法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重要职责。
(三)强化行业发展保障。《条例》设立发展保障专章解决公交优先保障不足的突出问题,从规划调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财政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系列法规要求,为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规依据。
(四)推动服务提质增效。面对不断增长的多元化出行需求,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难题,《条例》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从明确运营服务标准、强化服务可靠性和效率、及时公开服务信息、便利优待特定群体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持续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运营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多措并举增强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五)提升安全运营水平。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运行环境相对开放,安全运行既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也需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严格落实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制度、经费、车辆、人员、应急等方面提出具体规定。同时,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协作共享,形成管理合力。
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条例》,有力保障落地实施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道路上,依然任重而道远,要不断深化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认知,凝聚共识,提高自觉。要以《条例》为根基和总抓手,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制度体系,更好发挥政策实施组合效应。要坚持系统思维,从规划、建设、运营层面统筹谋划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动形成发展合力,推动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期待各方以《条例》施行为新的契机,同心协力,携手共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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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全面提升“公交优先”保障力
蔡洪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书记、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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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城市公共交通作为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亟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国务院近日颁布实施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使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迈入全新轨道。
一、《条例》为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遵循
(一)明确法规依据,明晰指导方向。《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定义,以及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要求,为指导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使得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也有助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促进城市公共交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协同发展。
(二)明确责任分工,明晰监管职责。《条例》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监管责任的落实。各省、自治区依据职责,对相关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保障、服务质量、运营安全等进行有效监督指导。
(三)明确协调机制,强化协调联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条例》,指导各城市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气象、自然灾害、公共安全等方面信息,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稳定发展。
(四)明确规划衔接,强化顶层设计。《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应当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在相关单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时,落实公共安全和运营服务要求。
二、《条例》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公交优先战略更明确。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作出部署。《条例》提出,“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将公交优先战略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律要求,各地要依据《条例》进一步强化公交优先发展理念,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财政投入等多种手段,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公交基础保障更有力。《条例》提出,统筹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各种交通资源,强化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协调。《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这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设施建设、用地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三)公交科技赋能更深入。《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推广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各地可充分利用这一契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科技赋能,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向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方向发展。
(四)公交服务质效更优秀。《条例》提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公众基本出行服务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定制化出行服务业务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开展定制化出行服务,能够更加有效满足多元化的出行需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实行市场调节价,能够让定制公交服务价格更灵活,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服务质量提升。这些规定都有助于优化城市公共交通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满足市民更高层次出行需求,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五)公交安全管控更严密。《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这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发展要求,为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基石。
三、学好用好《条例》,提升城市公共交通高品质服务
(一)加强《条例》宣贯解读。组织开展系列宣贯解读工作,使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准确理解《条例》精神和具体要求。指导各地积极响应《条例》要求,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优化用地布局,完善基础设施,提升车辆装备水平,持续推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转型升级,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服务群众美好出行。
(二)完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体系。一是总结评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指导各地解决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发挥作用、产生实效。二是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加快构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三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进一步落实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突出抓好重大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行。
(三)提升公交服务品质。加快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创新,指导各地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公交创新发展路径。一是进一步丰富城市微公交体系,探索“单元区块公交出行整体解决方案”,深化公交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进医院、进中心、进小区“六进”服务举措。二是创新发展预约响应式服务,提供即时预约、提前预约及固定站点与灵活站点相结合的多种服务模式。三是推动“公交+旅游”融合发展,通过“一票游览”“免费乘车”等举措带动旅游公交发展,强化景点串联、高效换乘,深化景区公交线网体系。四是持续推进公交适老化改造,增加低地板公交车,改造智慧化无障碍公交站台,拓展多元化适老服务,提升老年群体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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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
初审:鲁绪阳
复审:赵轶群 潘禹希 张中宝
终审:李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