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当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家庭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承包家庭成员为:袁某(已故)、何某(已故)、文某、何某(原告)。2023年,全村全体村民同意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由被告樊某统一统计土地数量并收取租金。之后,因原告方家庭成员继承存在矛盾纠纷,樊某暂替原告方保管土地租金。原告何某因向被告樊某索要租金未果,于是向托县法院提起诉讼。
因涉及原告方多家土地继承问题,对于案涉土地租金如何分配始终未形成一致意见,伍什家人民法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巡回审判过程中,法庭干警及人民陪审员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聆听各方意见,梳理案情。
承办法官先向樊某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向其说明不返还土地租金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樊某则表示其不是不返还土地租金,而是何某家产生了土地继承纠纷,自己不知道该把钱给谁。
承办法官又结合何某家庭成员具体情况,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角度为其释法明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释明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中部分家庭成员去世时,由于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成员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下,大家都明白了这起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知悉了土地承包经营和继承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樊某也积极主动履行,当场将租金给付原告何某。这不仅解决了本案所涉土地纠纷,同时也解决了相关的继承纠纷,更是一场深入人民群众的普法实践。
下一步,托县法院将继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开展巡回审判工作,延伸诉讼服务触角,走进田间地头、门前院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门口,让法官“多走动”,让群众“少跑腿”,为辖区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来源: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了解更多资讯
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妥妥城365客户端
查看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