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转变为“生产者”
时间回到2022年2月,邓某与朋友聚会,发现了一种“特殊”电子烟——“吸完后人感觉晕乎乎的,特别放松。”在朋友的劝说下,好奇的邓某尝试了一口,并由此上了瘾。事后,邓某得知此类电子烟是添加了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
依托咪酯是麻醉类处方药品。人在吸食“上头电子烟”后,会陷入意识不清、麻木等类似于醉酒的状态,如果多次吸食,更会出现窒息、丧失意识等严重反应。
“‘上头电子烟’并不便宜,我没钱买,就想着能不能自己做。”为此,邓某决心从“消费者”转变为“生产者”。自2023年始,其伙同他人从外地购入依托咪酯粉等原材料,在开州利用民房加工生产依托咪酯电子烟,供自己及同伙吸食,并对外销售至重庆、四川、贵州等地。2023年9月12日,邓某等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10月12日,该案被移送到开州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就在此时,检察官发现了一个遗漏的细节——讯问过程中,邓某等人多次提及丁某等4人。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丁某等人在邓某团伙制售依托咪酯电子烟中充当重要角色,参与销售、运输等工作,而这4人并未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名单中。2023年10月19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丁某等4人涉案行为相继被查实。
明确重点引导侦查的方向
2023年9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2023年10月1日之后,跟依托咪酯相关的案件可以按毒品案件处理。但该案案发时,该公告还没有发布,如何准确定性、以何种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一度让公安机关犯了难,开州区检察院应邀介入侦查。
“邓某等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滥用依托咪酯电子烟,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是没有问题的,但一旦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也可能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
为此,办案检察官将涉案金额及鉴定所售电子烟是否为烟草专卖品作为重点引导侦查的方向,列出继续侦查提纲。
1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
来源 | 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 | 王焕霞、彭子涵
审核 | 王润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