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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补充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从2024年12月1日起调整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自2024年12月1日起,在包头市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白云鄂博区、稀土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270元,土默特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
缴存基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在2024年12月1日前已核定基数的单位及职工,缴存基数不作调整;未核定基数的单位及职工,可在12月调整基数时,同步调整缴存基数下限。
核定时间
职工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间7月—12月。已核定单位存在缴存基数低于所属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在次年缴存基数核定时调整。2025年核定新缴存基数时,可以补缴2024年12月至调整当月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包头市灵活就业缴存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调整包头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月缴存额下限
按照通知要求自2024年12月1日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下限为220元。
缴存方案调整
在包头市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照《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缴存方案于2024年12月1日开始自动按调整后的最低月缴存额220元执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责编:赵 芳
审核:李 楠
终审:段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