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公告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要求,我区现已完成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过渡工作,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项目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规范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目前,我区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完成过渡重新核定的和新申请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共计23家(详见附件)。请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以及《关于规范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公告》要求规范选择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具体查询方式为:“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221.13.83.27:8010/)首页--企业信息-区内企业信息/区外企业信息-输入企业名称或选择资质类型为“工程质量检测”,即可查询或核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质量检测机构。近期接到社会反映个别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超资质承揽业务的问题线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7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做出了行政处罚。但被处罚企业仍在各地(市)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企业请自行排查是否存在委托资质许可已过期的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是否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7号令)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开展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为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相关涉及项目请重新开展质量检测工作。
三、区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事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二十九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要求,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模块即将上线,请有意愿在我区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并在企业注册所在省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经取得国家统一标准质量检测许可证书的区外机构在功能上线后按要求完成备案。备案过程中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其检测设备、检测能力等进行现场核查,届时请各机构予以配合。
2024年12月25日
终审丨张琼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