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吕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分别购买了某乡政府公开拍卖的窑洞。2005年,吕某将自己的窑洞转让给了方某(已故)。2010年,朱某与方某协商,在双方窑洞分界处修起了界墙。2022年,朱某将该墙推倒一部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所在乡政府多次调解均未果,方某之妻高某将朱某诉至佳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理,判决朱某恢复界墙,朱某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但朱某仍拒不履行判决,高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收到案件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双方矛盾尖锐,在众多部门的介入下依然没有解决,予以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与双方进行谈话。法官细致耐心地对朱某做思想工作,告知其邻里关系的重要性,限其10日内自动恢复原状,并讲明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朱某几经思虑答应恢复原状,并请求宽限其20天。朱某将界墙垒起后打电话告知法官,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勘验,申请人亦认可,朱某主动缴纳了执行费,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佳县人民法院将坚持探索执源治理新模式,将执源治理贯穿办案全过程、各方面,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来源: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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