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法院以案说法|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同饮者未必担责

民生   2024-11-01 23:59   山东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许某一应邀与相某、许某二前往许某三处聚餐,后许某一因故离席并执意驾车外出,同席者予以劝阻未果。后许某一因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近亲属认为相某、许某二、许某三对许某一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具有一定过错,遂以同饮者未尽到提醒、劝阻和安全照顾义务为由,诉至莒县法院请求判决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许某一与被告三人共同饮酒,该行为属于正常交往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且当许某一离席外出时,同饮者及时劝阻,并表明愿意提供代驾服务,而许某一安全返家后又自行驾车外出发生事故,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共同饮酒导致饮酒人置于危险状态,该先行行为带给同饮人后续附随义务,即同饮者之间应负有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进行提醒、劝阻、照顾和护送义务等。如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并导致相应的损害结果出现,则会因为不作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共同饮酒行为中因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共同饮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恶意劝酒。如劝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劝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劝酒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放纵饮酒。同饮者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或饮酒后产生不良反应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仍放任与其饮酒,对他人生命健康不予理睬,致使危害后果产生的,同饮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未尽完全照看义务。该义务应具有足以防止危害结果产生的效果,即对于饮酒人酒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具有及时通知、照看、救治等义务。如违反上述义务并造成危害后果产生的,同饮人应按照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莒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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