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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记者从市应急管理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近日,我市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执法,集中向社会曝光一批相关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南京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内,执法人员发现员工谢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发现谢某无相关取证记录。经查,谢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南京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南京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生产车间现场
案例二:李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案
2024年4月11日,南京市浦口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龙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员工李某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但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无李某相关取证记录。经查,李某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取证,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从网络某视频直播平台购买。
李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浦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给予李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生产车间现场
案例三: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4年10月10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京某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设备厂家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盛某在企业生产尾气回收装置区域(核查为爆炸危险区域)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盛某无防爆电气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记录。
南京都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南京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结合自由裁量,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电气设备检维修作业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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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容来源:南京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