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盘山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无正当理由要求离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并交往后依法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偶因家庭经济等家务琐事协商不妥发生争吵,原告陈某某于2024年5月17日离家外出后不久,以其与被告朱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朱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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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原、被告双方各自陈述的意见后认为,原告陈某某因家事和被告朱某发生口角并以此为借口离家外出打工,现在又提出离婚诉讼,其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的精神。在法庭举证阶段,原告陈某某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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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法庭对原告要求离婚所做的陈述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当庭宣判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事后经走访了解,原告现已回到被告处,双方和好如初。
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有了矛盾应该懂得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去解决,用恰当的方法去化解矛盾和排除纠纷,予以共同守护婚姻家庭关系,而不应一昧的去指责、谩骂、呵斥对方,甚至外出一走了之、动辄以离婚相要挟。
缔结婚姻是男女双方神圣而庄重的行为,婚姻自主决不容许当事人随意处分或变更。原、被告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虽然偶有矛盾发生,这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的正常事情,只要双方相互坦诚,彼此相互信任,遇事及时与对方沟通,相信取得一致意见是有极大可能的。愿双方以此为戒,共同珍惜多年来创造的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
▌责编/肥龙 来源/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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