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中介服务平台将他的房屋卖出去了,但是他却始终不支付我们的中介费,我们也没办法了。”某房产代理公司负责人无奈地说道。
近日,原州法院速裁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中介服务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实现了心事双解。
2024年3月,张某委托宁夏某房产代理公司出售一处房产,因该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双方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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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某房产代理公司自接受张某委托出售房产的业务后,就开始运用中介服务平台为张某提供服务,并成功为张某联系到了买家,双方协商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协助张某办理买卖房产的产权登记等事务,直至张某收到买家支付的房款,房屋产权顺利过户至买家名下。
交易成功后,张某却以房产出售价格没有达到其要求及中介服务态度不好为由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宁夏某房产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多次催要后无奈诉至法院。
法官通过初步审查案件,了解到被告张某的意图并不是完全不支付服务费用,而是想让原告基于服务态度问题少收中介费,原告则坚决不让步,认为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交易,提供了中介服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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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为该案有调解的基础,在征求原被告同意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首先采用“背对背”方式让双方把各自想法说出来再分开向双方做工作。最终在法官析法说理后,原被告达成了原告放弃违约金,被告全额支付中介费用的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用,至此双方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中介服务是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利用自身房源信息、客户资源以及市场、行业资源、人力资源给买卖双方提供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方即已完成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服务合同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每一个守法公民都应当在接受服务后自觉支付费用,共同维护法治社会和谐发展。
▌责编/肥龙 来源/原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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