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绍兴上虞市场监管部门对“何某对广告服务内容表示不准确案”公开了行政处罚结果。
当事人职业为机动车驾驶教练,主要为学员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考核科目一至科目四的辅导培训等服务。因实际考证过程中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通过率比科目二、科目三技能考试通过率低等原因,从而在其租赁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百崧路边一处场所的门头及门窗上,用"驾驶理论保过”、"驾驶证理论包过”等字眼对外发布广告,以便吸引更多学员报名学车。当事人对其学员理论考试的辅导方式仅为让学员下载“驾所通app"自行练题,理论考试为学员的自主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其每位学员都能顺利通过科目一、科目四理论考试的证明材料,现实考证过程中存在没有通过科目一或科目四理论考试的学员。当事人对广告中服务内容的表示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具有误导性。
当事人作为机动车教练,为吸引更多学员报名学车,用驾驶(证)理论“保过”、"包过”"等字样打广告对外宣传,但无法提供每个学员都能顺利通过驾驶理论考试的证明,实际存在学员没有通过理论考试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有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拆除了涉案广告并积极落实整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提醒同行拆除此类广告减小社会危害性等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麦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编辑:王柳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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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