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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征补安置〔2024〕62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6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顺河街道镇集体、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蔡庄四组、蔡庄五组、王庄组、村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蔡庄四组所有土地0.3384公顷,其中农用地0.3292公顷(耕地0.0248公顷)、建设用地0.0092公顷;
2、拟征收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蔡庄五组所有土地0.5116公顷,其中农用地0.5116公顷(耕地0.1228公顷);
3、拟征收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王庄组所有土地0.0129公顷,其中农用地0.0129公顷(耕地0.0121公顷);
4、拟征收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村集体所有土地0.0727公顷,其中农用地0.0727公顷(耕地0公顷);
5、拟征收顺河街道镇集体所有土地3.3617公顷,其中农用地2.2871公顷(耕地0公顷)、未利用地1.0746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蔡庄四组被征地农民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蔡庄五组被征地农民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本次拟安置顺河街道梨园湾社区王庄组被征地农民1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73号
(本公告为第一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7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晓店街道峰山居委会八组、村集体、九组、六组、七组、五组、一组,晓店居委会青墩一组,周庄居委会仇圩组、村集体、董庄组、何庄组、贾庄组、南庄组、徐庄组、张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执行的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宿豫征补安置〔2024〕83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宿豫拟征告〔2024〕8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井头街道马楼居委会渠北组,马窑居委会三贤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1、拟征收井头街道马楼居委会渠北组所有土地0.4267公顷,其中农用地0.2157公顷(耕地0.0702公顷),建设用地0.2110公顷;
2、拟征收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三贤组所有土地0.6314公顷,其中农用地0.3329公顷(耕地0.0576公顷),建设用地0.298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的规定执行。
农 用 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其中土地补偿费30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四类地区执行60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四类地区执行42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1〕2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标准:1.5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政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宿迁市所辖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宿政规发〔2023〕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宿豫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次拟安置井头街道马楼居委会渠北组被征地农民4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本次拟安置井头街道马窑居委会三贤组被征地农民5人,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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