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县禁火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户外露营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蜂,使用电击、烟熏等危险方法违法狩猎;
3.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
4.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5.严禁车辆(含电动车)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8.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莲县公安局
五莲县应急管理局
五莲县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5日
关于严禁猎捕、销售野生动物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和遏制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五莲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一切猎捕、杀害、销售或进行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包括使用枪支、爆炸物、药物、弹弓、钢叉、猎套、猎夹、网捕、电击、犬捕、鹰抓、光照、火攻、水淹、烟熏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
2.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3.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的,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有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主动到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说明问题、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受理电话
五莲县公安局: 110 0633-5212119
五莲县应急管理局: 0633-7957566
五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633-5213295
五莲县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0633-5213143
2024年12月3日
来源:今日五莲
山东省学校安全问题“随手拍”二维码
如果您对学校发展有好的意见、建议或疑问,请联系我们。
学校办公室:7700300
心理咨询电话:18663371257
校园欺凌举报电话:7700315,7700312
采编:徐则仁
责编:杜 磊
终审:陈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