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发布
加强学习过程评价。要注重观察、记录与分析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持续关注学生学习习惯、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进步。结合课堂教学、学科实践,多途径开展课程实践性评价,可以通过随堂交流、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即时性评价,也可以通过单元测验、实践作业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加强对话交流,增强评价双方自我总结、反思、改进的意识和能力,倡导协商式评价。
探索素养立意命题。要加强教考衔接,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探索思维过程、创新意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方法。要优化试题结构,提高试卷信度和效度,适度增加探究性、开放性、综合性的试题比例,提高试题信度和效度。加快推进素养导向的考试评价,强化考试与课程标准、教学的一致性,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
初中各学科学期考试试卷难度系数宜控制在0.75左右。
小学各学科命题应更突出基础性和激励性,高段的试卷难度系数宜控制在0.80左右,中段的试卷难度系数宜控制在0.85左右。
丰富考试评价形式。改变片面依赖纸笔考试的现状,加强对表现性评价、实践性评价等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注重对动手操作、作品展示、口头报告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加强口语表达、实验操作在学校日常考试中的运用和研究,推动考试评价与学科教学、作业设计的深度融合。
引导学校自主命题。学校要加强考试形式、内容、难度控制、结果使用等的研究,结合作业设计,开展以评价活动设计及考试命题能力提升为主题的校本研修,保证考试命题、评价活动与日常作业的质量。对于自主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可采用教研部门或教共体提供样卷、学校自主阅卷的方式过渡,逐步实现自主命题。
开展区域评价研修。教研部门要加强命题技术研究,指导学校规范考试时间、题型、题量、难度、阅读量和图表要求,提高试卷的导向性、科学性、适标性和有效性。组织评价活动设计和命题规范与技术的研修,可通过区域样卷解读与学校试卷评析,策划评价主题的区域与校本研修,提高一线教师命题与分析能力。
切实控制学校组织考试的频次。学校(包括教育集团)是校级考试的组织单位,要科学合理安排考试,切实压减校内(包括教育集团内校区间)组织的各类文化学科统一考试,减少学生不必要的考试压力。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考试组织的底线要求:
小学一二年级不以纸笔测试为主要评价方式,不进行期末纸笔考试;
小学三至六年级可组织期末考试;
初中可组织校内期中、期末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不组织周考、月考,不组织任何形式的开学考。
严格控制区域组织的统一考试。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区域性考试的责任单位。各地要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除在小学六年级下学期可组织1次区域性统一考试、初三下学期总复习阶段可组织1—2次区域性模拟考试外,不得面向小学其他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区的统一考试;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其他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不得借高中“自主招生”等名义在义务教育阶段组织或变相组织提前招生考试、跨地掐尖招生,扰乱学校的正常教学进度和学生的学习进程,破坏基础教育生态。
优化结果呈现方式。各地各校改进学生发展综合报告单,丰富评价内容,体现五育并举,引导学生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改进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小学实行“等级+评语”的评价方式,采用分项等级评价,一般分3—5个等级。初中积极探索“等级+分数+评语”的评价方式。评语力求体现激励性,提高针对性。
科学规范开展质量监测。质量监测应采取抽样方式,按照“小专题、深分析、重改进”的思路实施,杜绝以监测数据对区域、学校进行横向比较,严禁以监测之名行统考之实。
统筹各级质量监测任务。原则上,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由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层面不得开展教育质量监测。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监测中心要从监测方式的抽样方案、监测内容指向区域教育质量的调查与诊断、监测数据重视结果反馈与改进等方面进一步评估质量监测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未经评估认可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质量监测。
开展规范考试管理整体试点。从2024学年开始,各设区市教育局分别确定四分之一左右的县(市、区)开展为期1—2年的整体试点,鼓励条件成熟的设区市开展全域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