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条裁判要旨(2024年10月整理)

政务   2024-10-19 13:02   河南  
1.劳动者向单位借款后约定单位按月从工资中扣除借款,后因劳动争议停发工资的不影响劳动者承担还款责任 ——北京鑫利大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柯廷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劳动者向单位借款后,借条中约定“款项每月从工资中扣除,有大额资金进项则第一时间还清余款”系借款人就还款方式所作的约定,并非为借款人还款设定的成就条件。单位不再向借款人支付工资,借款人应以其他方式归还借款,双方劳动争议不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责任。 
【案号】(2018)京 02 民终 1412 号 
2.民间借贷关系须具备借款合意与钱款交付两个法律要件——应佳卿诉裘文晴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民间借贷关系除应具备钱款交付的条件外还应满足存在借款合意的条件。出借方提供借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款方没有相反证据的,应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案号】(2016)沪民再 6 号 
3.债权协议约定将汇款转化为借款,应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张思奇诉王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债权协议约定将此前的汇款转化为出借的借款,体现了双方借贷合意,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 
【案号】(2018)京 01 民终 6659 号 
4.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约定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利息等内容 ——王利军诉山东豪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出具的借据系双方对借贷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结果,借贷关系成立,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出借方也按照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对于借款人主张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又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 264 号 
5.小额借贷公司因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小额借贷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案号】(2012)辽民二初字第 33 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 36 号 
6.无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投资理财项目,仅有一方向另一方交付款项定期取得收益的,应认定为借贷行为 ——过某诉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合同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将钱款汇入指定的股票账户内并由对方操作股票,同时约定了该款项的使用期限和利息,到期由对方还本付息,一方不分享股票盈利也不承担亏损的,双方属于对借款用途有特殊约定的民间借贷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 年 1 月 13 日第 3 版 
7.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除具有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北京中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广大制药厂等借款合同案 
【案例要旨】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除具有应当认定无效的情形,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公民与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借款合同是有效。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 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8.当事人出具的借据是双方借贷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借贷关系成立 ——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诉林圣雄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出具的借据系双方对借贷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结果,借贷关系成立,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同时出借方也按照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对于借款人主张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又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 264 号 
9.当事人以自己仅签字未盖章主张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赵峰诉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振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王于锁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从签字、捺印或盖章中择一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合同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则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出借人承担偿还本息的清偿责任。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 579 号 
10.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不仅需要当事人间达成合意,还需要交付钱款才能成立 ——程燕诉蔡子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提供借条等证明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借款合意,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不能主张借款人偿还借款。 
【案号】(2016)沪 02 民终 8527 号 
11.借贷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贷法律关系即成立 ——浙江中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陈棉春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借款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出借人并没有约束力,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出款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履行出借义务且借款人已经对出借款项进行实际处分后,借款人即负有相应的还款义务。
【案号】(2017)沪民终 335 号 
12.借款主体应为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出借人——杨志荣诉吴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借款主体应为借款合同中明确的出借人。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账、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等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依据。 
【案号】(2018)京 01 民终 3636 号 
13.借款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奚晓秋诉尹家君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出借人提交的借款单、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合同,该民间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主张借款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所涉款项应属公司所有而非个人,但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 264 号 
14.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以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王燕与余某鹏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以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案号】(2011)浙衢商终字第 87 号 
 15.在同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服务方的身份不能发生竞合的,借款服务费不能计入借款本金 ——甲诉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出借人以单位的名义收取服务费,存在人格混同,否定单位的法人人格,在同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服务方的身份不能发生竞合的,借款服务费不应计入借款本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 年 9 月 5 日第 7 版 
16.已支付的超限利息应当先抵销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还款利息,若仍有超出部分,则抵销借款本金 ——甲诉乙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关于借款合同中,在抵销顺序上,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限利息应当先抵销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逾期还款利息,若仍有超出部分,则抵销借款本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 年 10 月 24 日第 7 版
17.借款人将还款打入给出借方委托接收还款的账户,应认定已归还借款 ——吴培钦诉马鞍山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文英、苏菊兰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借款人未将还款直接归还出借方,但将还款打入到出借方委托接收还款的账户中,且出借方也认可被委托方已将还款转至其个人账户的,应认定借款人已归还借款。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 99 号 
18.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王龙江诉寿光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寿光分公司、梁廷国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
借贷双方对已归还的部分借款性质属于本金还是利息部分产生争议的,法院应结合借贷事实判断,因借款方长期从出借方处取得巨额借款不支付利息,明显不符合常理,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 2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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