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保险诉讼参考
前言: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一方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在承担了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后能否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不会支持保险公司的追偿主张。本期推送案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则是一个重大变化,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明确: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与曾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者违法行为相当,当事人曾某、张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张某负40%责任,曾某负60%责任。曾某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6942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费用后有权依据该条规定向张某行使代位求偿权,因张某负40%责任,故张某应赔付保险公司27770.4元(69426元×40%)。对于保险公司该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与曾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者违法行为相当,当事人曾某、张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本院酌定张某负40%责任,曾某负60%责任。曾某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用6942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在支付上述费用后有权依据该条规定向张某行使代位求偿权,因张某负40%责任,故张某应赔付保险公司27770.4元(69426元×40%)。对于保险公司该部分上诉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全文
延伸阅读
案例讨论:您认为:保险公司向机动车一方支付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赔偿款后,是否有权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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