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收5000元擅自决定哺乳期女子暂予监外执行,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庭庭长也涉案!

政务   2024-10-19 13:02   河南  

转自:法律人生路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1025刑初36号
公诉机关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轲,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大学文化,住洛南县,系洛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因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2年9月30日被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寇文谧,陕西善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安检刑诉(2023)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轲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镇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轲及其辩护人寇文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洛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东振、王某2(另案处理)等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将该案分配于时任洛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的被告人陈轲办理,王某2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王某2于2016年11月19日分娩一女婴。2016年7月,王某2让其在洛南县人民法院工作的表弟冀某(另案处理)帮忙打听案件进展并争取从轻处理。冀某找到陈轲询问案件进展并告知王某2。2017年春季,王某2让冀某问陈轲能否对其从轻、减轻处理、不关押。随后冀某请陈轲在洛南县人民法院附近一饭店吃饭,期间冀某问陈轲,有没有办法不关押王某2,给王某2判缓刑,陈轲告知冀某,王某2因未退赃不符合判处缓刑条件。陈轲得知王某2刚生完孩子,告知哺乳期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饭后冀某以自己名义向陈轲送现金3000元,陈轲予以收受。
2017年9月,案件第二次开庭前后,王某2与冀某电话商量后,一天晚上,王某2到陈轲家中向陈轲送水果、牛奶等礼品及2000元现金,陈轲予以收受。王某2告知陈轲自己哺乳期马上要到期,自己有亲戚在洛南县妇幼保健院,准备开具一张诊断证明将哺乳期时间延后。陈轲让王某2先把诊断证明开具后再说。事后,王某2将自己前往陈轲家中的情况告知了冀某。陈轲电话联系冀某时,冀某请求陈轲给王某2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事帮忙,陈轲答应。之后不久,冀某还电话告知陈轲,王某2已找人给时任洛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夜江虎(另案处理)打好招呼。
嗣后,王某2联系其在洛南县妇保院工作的亲戚孙某,由孙某找到该院妇产科主任张某1,开具了一张无落款日期的分娩诊断证明。王某2拿到诊断证明电话联系陈轲商议后将落款日期写为“2016.12.25”,并让其丈夫杨某1将诊断证明送交陈轲,陈轲将诊断证明复印一份并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将原件退回。
2017年11月14日,陈轲在对该案未退赔被告人决定逮捕时,以在哺乳期为由未对王某2变更强制措施。经洛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王某2于2017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日,陈轲在未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未经审批的情况下,依据落款日期为“2016.12.25”的诊断证明,在办案系统之外制作了对王某2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到院办公室盖章后将法律文书交给王某2,并让王某2到洛南县司法局报到,同时,陈轲还电话联系洛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股长白叔义(另案处理),请白叔义对王某2予以关照。随后,王某2携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自行到洛南县××社区矫正,直至2018年11月23日社区矫正期满解矫。
另查明,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轲向镇安县人民检察院上缴违法所得5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轲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轲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轲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轲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拘传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及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陈轲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洛南县人事劳动局文件、洛南县人大常委会文件、洛南县人民法院证明、洛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卷宗中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洛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决定书、洛南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洛南县人民法院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陈东振、王某2等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回证、商洛市妇幼保健院产前筛查报告单、洛南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从洛南县司法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单、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服刑人员年度评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洛南县妇幼保健院调取的住院病历、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洛南县妇幼保健院情况说明、洛南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证明、洛南县法院调取的印章管理规定、洛南县人民法院关于院党组成员分工的通知文件、洛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洛南县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洛南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独任法官、合议庭办案司法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刘某内网案件管理系统审批文书截图、洛南县法院打字室内网关于王某2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电子版、收款收据、情况说明、从洛南县法院调取的陈轲自查报告等书证,有证人杨某1、孙某、张某1、韩某、张某2、赵某、刘某、杨某2、杨某3、任某、袁某、王某1证言,有另案被告人冀某、夜江虎、王某2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轲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违规收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在明知案件被告人王某2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与他人合谋违法决定对被告人王某2暂予监外执行,导致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后未被收监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轲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陈轲及辩护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轲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对被告人陈轲免予刑事处罚。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轲从轻处罚的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轲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违法所得5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刘永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马 娟
书 记 员 程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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