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13时20分许,马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HL6***号轻型自卸货车沿青兰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青兰线1753公里200米(原州区中河乡黄沟村)路段处由南向北掉头时,与沿该道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马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宁A62***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马某某(未规范使用安全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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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闫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