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法治观念不强,拒不执行娄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造成恶劣影响,犯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危害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近日,娄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时,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在法官教育下主动作出书面检讨。
2022年11月29日,娄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3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判决梁某某向原告喻某某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喻某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梁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喻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逃避执行,梁某某将其名下的小车先后变更登记到其姐姐和前妻的名下,自己则继续使用该车辆。在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履行的情况下,其拒不申报财产,自以为可以瞒天过海。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释明梁某某应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梁某某仍未履行义务,导致案件久执不结。经仔细核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发现其在车管所有车辆变更登记记录,固定相关证据后,执行部门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过程中,梁某某主动投案,并支付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抚养费,取得了喻某某及喻某某的母亲谅解。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至娄星区法院进行审理。虽然,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作出了深刻书面检讨,但最终还是难逃法律制裁,仍被处以刑罚。
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石,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通过恶意转移、隐藏财产来对抗执行,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法官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不仅可能被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娄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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