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梁某在新化县城区经营了一家名为“某某性保健品专店”的店铺销售成人用品。刚开始,因为没有“伟哥”的进货渠道,梁某一直本本分分地经营着他的店铺。
直到2021年10月,看到有同行因卖“伟哥”而获利的梁某开始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在网络平台搜索“伟哥”的进货渠道,梁某认识了销售“伟哥”的刘老板,自此,梁某与刘老板建立了稳定的供货关系,梁某也堂而皇之的在自己的保健品店销售着这没有合格证书的“伟哥”。
2022年9月,经群众举报,新化县市监局对梁某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梁某卖的“伟哥”没有合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梁某进行了警示告诫,并将其店内的“伟哥”全部没收。然而,梁某并未就此罢休,2022年12月,梁某再次找刘老板进货,为了规避市监局不定期的抽查,梁某将“伟哥”藏起来,暗中销售。
经审查,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底,梁某共从刘老板处进购100余粒粒装和80余盒盒装的“伟哥”放在其店内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500元。经检验,梁某店内销售的“伟哥”中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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