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梁某售卖有毒、有害保健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损人害己!

文摘   2024-11-23 15:31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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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追求健康的道路上,许多人寄希望于保健品专卖店中的各类产品,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吃了在保健品专卖店买的保健品非但不能强身健体反而可能危害生命!
一些市面上的保健品没有批准文号、没有合格证书,甚至连基本的包装都没有!这样的“三无”保健品当真能保健吗?为揭开谜团,相关部门对这些可疑保健品进行了送检,结果不出所料,这些保健品内竟含有保健品中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近期,新化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梁某在新化县城区经营了一家名为“某某性保健品专店”的店铺销售成人用品。刚开始,因为没有“伟哥”的进货渠道,梁某一直本本分分地经营着他的店铺。

直到2021年10月,看到有同行因卖“伟哥”而获利的梁某开始动起了歪心思,通过在网络平台搜索“伟哥”的进货渠道,梁某认识了销售“伟哥”的刘老板,自此,梁某与刘老板建立了稳定的供货关系,梁某也堂而皇之的在自己的保健品店销售着这没有合格证书的“伟哥”。

2022年9月,经群众举报,新化县市监局对梁某的店铺进行检查,发现梁某卖的“伟哥”没有合格证书,执法人员当场对梁某进行了警示告诫,并将其店内的“伟哥”全部没收。然而,梁某并未就此罢休,2022年12月,梁某再次找刘老板进货,为了规避市监局不定期的抽查,梁某将“伟哥”藏起来,暗中销售。

经审查,自2021年10月至2023年3月底,梁某共从刘老板处进购100余粒粒装和80余盒盒装的“伟哥”放在其店内销售,共计非法获利1500元。经检验,梁某店内销售的“伟哥”中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

2024年4月10日,新化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及罚金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为目的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并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有两大特征:一是安全性,对人体不产生任何危害;二是功能性,对特定人群具有一定作用

不法商家所销售的缺乏合格证书的保健品,其安全性无疑是无法得到保障的。“食无忧,天下安”,广大消费者应当时刻保持警惕,按自身之所需,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保健品。务必明确,保健品并非药品,不能用于治疗疾病,一旦发现有商家违规制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请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秉持诚实守信、合规合法的经营观念,在购进保健品时,应审慎查验其质量合格凭证,坚决禁止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确保所售保健品的安全与质量。




来源:新化检察、新化政法
作者:王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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