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12月3日,昌都市委宣传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县(区)、各单位切实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通知》指出
《通知》要求
《昌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昌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是昌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昌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长效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