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明系朋友关系。小明婚前因生活困难,向小张借了5万元资金。在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小张多次到小明家中协商还款事宜,并要求小明出具欠条,未果。遂小张将小明及配偶小花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02
判决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债务系婚前形成,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不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原告小张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该债务系小明与小花的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判决小花对该笔婚前债务不负共同偿还责任,由小张偿还。
03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04
普法小提示
婚姻关系中,一方是否对另一方的婚前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主要取决于该婚前债务是否与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该债务是一方婚前投资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或由一方婚前因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时所负的债务等,诸如此类债务因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因而配偶不负担共同偿还责任,属于一方婚前个人债务;若该债务是一方婚前举债购买大量结婚用品,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因该婚前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可认定为婚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偿还责任。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来源:甘肃妇女
发布:榆中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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