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走亲访友、朋友聚会增多
难免喝上两杯
但是一定要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让自己后悔莫及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防范化解交通安全隐患,拉萨市公安局堆龙德庆分局交警大队以严管高压态势打击酒后驾驶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筑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确保广大群众出行安全。
执勤民警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根据冬季交通形势以及夜间酒驾发生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研判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采取定点整治与流动巡查的方式,严格查处酒驾醉驾。
行动期间,拉萨交警
查处一起
醉酒且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现将其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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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23时40分,在堆龙德庆区东嘎时代广场路段,羊达街道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醉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李某,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
针对李某的交通违法行为,拉萨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将依法移送检察机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是为了保护您和他人的安全
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遵守法规
平安出行
■ 责编(一审):鲍卉
■ 主编(二审):黄永刚
■ 审核(三审):何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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