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定于2024年10月03日12时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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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二)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一)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个人及家庭注意节约用电。
(二)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
(三)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产品的使用。
(四)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衡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2024年9月)》的清单中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执行,对未纳入该清单的涉气企业按照停止涉气工序或生产线的措施执行
(二)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使用。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县主城区邢德公路以东、青年街以西、金宝大道以西、运河大堤以西、南外环以北、邢德公路以南的合围区域(包括青年街、金宝大道、运河大堤)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等行业物料和产品公路运输采用纯电动、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或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其他涉及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其中,日进出超过10辆的用车单位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扬尘源污染减排措施
加强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应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涉气施工。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依法禁止上路。
加强对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清扫作业,对建成区主次干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非冰冻期),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
(四)其他污染源减排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