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公告

政务   2025-01-23 13:13   江西  



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道路运输非法营运行为的公告


赣江新区直管区广大居民群众:


为进一步规范赣江新区直管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出行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和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决定开展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法营运的定义

“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许可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旅游)客运、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悬挂出租车顶灯车辆等非法营运的行为。

二、打击重点

1.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2.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

4.利用微信、QQ、电话等形式以“拼车”“顺风车”为名,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变相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在商超、汽车客运站、学校、医院、住宅小区等客流集散地周边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处罚措施

1.对于从事非法营运的组织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对于在检查过程中冲卡、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聚众闹事、阻塞交通,围堵机关单位等行为和有组织的非法营运车辆团伙,将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摸排线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为非法营运提供便利,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组织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对于公职人员参与的非法营运行为,经查实一律移交新区纪委处理。

四、注意事项

广大乘客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出行时选择正规合法的公交车、出租汽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抵制、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望广大市民和运输从业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举报电话:0791-87376653


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赣江新区公安局

赣江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20日



编辑:万明
审定:袁何
核发:胡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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