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14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公开征求《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
办法表示,新疆能源监管办对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市场力、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办法明确,新疆能源监管办对电力市场成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的情况;
(二)进入和退出电力市场的情况;
(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资质的情况;
(四)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
(五)进行交易和电费结算的情况;
(六)披露信息的情况;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八)平衡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情况。
电力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对发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二)新增装机、兼并、重组、股权变动或者租赁经营的情况;
(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违规交易行为;
(四)执行调度指令的情况;
(五)执行与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
对电网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平、无歧视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情况;
(二)电网互联的情况;
(三)所属或者关联发电企业的发电情况;
(四)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
(五)执行输配电价格的情况;
(六)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
(七)代理购电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对售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情况;
(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
(三)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企业还应当按照第十条相关条款实施监管。
对电力用户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情况;
(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有关合同的情况;
对电力调度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七)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的情况。
对电力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二)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三)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四)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五)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的情况。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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