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1月23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了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新疆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其中,《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时的若干事宜,包括:出租方和承租方、独立储能须具备的条件、租赁的组织、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等。
新疆的独立储能如要提供租赁服务,装机容量需≥50MW/200MWh,需为4小时系统。另外,还需列入自治区规划,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完成市场注册等,具体需满足的条件规定如下:
已列入自治区级规划,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并通过并网验收或安全性评价。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按照新疆电网并网管理有关规程规定装设自动发电控制(AGC)装置,且AGC 装置性能指标满足调度运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并可独立控制,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要求。
独立储能规模不小于5万千瓦/20万千瓦时(4小时储能时长),功率、时长等不低于新疆新能源电站需配建储能要求。
独立储能需完成市场成员注册,具体注册标准参考《新疆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独立储能的容量租赁,通过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初期采用双边协商的方式,条件具备时可采用挂牌交易的方式。
原则上容量租赁市场根据需要按月开展,独立储能单次租赁期原则上不低于1个自然年。单次租赁期内,租赁功率、容量、价格不变。可出租容量为装机容量,暂不考虑容量衰减。
新能源企业租赁的独立储能容量,在租赁期内等额抵扣政策要求的配建储能容量。
独立储能企业通过容量租赁市场出租容量,储能容量运营权利依然归独立储能企业所有,不影响其全容量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独立储能企业已出租的容量不得重复出租。
《新疆独立储能容量租赁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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