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击网络黑灰产 | 网络赌博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财富   2024-12-22 00:01   四川  

本公众号第145篇,2024年第36篇

现今,网络黑灰产已呈现产业化、专业化、集团化、链条化,涉及的罪名包括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诈骗罪等多个罪名。鉴于网络黑灰产属于网络犯罪范畴,则“电子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该类证据通常服务器设在境外,交流软件大多使用加密软件或者网页沟通,电子数据虽有留痕但易删除、易修改,导致难以溯源。犯罪是社会的产物,随着信息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网络犯罪的取证模式也面临挑战,对于这类具有虚拟性和高度隐蔽性的电子证据的搜集工作存在相当的难度。


根据最高检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检察机关依法严惩电诈网赌,积极参与打击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深挖严打组织者、领导者及幕后“金主”,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1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14.7万人、网络赌博犯罪1.9万人,同比分别上升66.9%、13%和5.3%。本文以上述高发的网络赌博犯罪为例,分析电子证据的调取。


网络赌博案件中电子证据种类


赌博网站、APP的页面;赌博账号、密码,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确定账号的实际使用人;手机通话及短信记录;微信、QQ、微博、抖音、萝卜密聊、飞机等聊天信息;支付宝、微信等网络交易记录;设备信息、系统日志、软件程序代码、数字证书、IP和WiFi及其对应的地理位置、域名;赌博网站操作记录;相关电脑、手机等设备的浏览记录;物流信息;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赌客或代理大多会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的方式按照开设赌场人员的要求充赌资,可通过绑定的银行卡确定赌资数额、代理佣金比例及数额。目前,虚拟货币已经成为赌博网站结算的重要工具,币农已经取代卡农,加入到网络赌博案件支付结算型帮助犯的大军中。


上述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


两高一部在2014年颁布《办理网络犯罪程序意见》、2016年9月颁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公安部在2019年2月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则》)。上述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但实操中,由于侦查机关操作不规范,导致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存疑。


1、侦查人员在进行电子取证前,需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制定详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还需准备并检验取证工具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利用专业软件对机器资料进行镜像拷贝,筛选关键数据,在源资料与待确认资料哈希值一致后,检验备份或镜像文档。


2、对电子证据的原始介质进行扣押和封存。《电子数据规则》第十条规定,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张贴封条处的状况。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或者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并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实践中,侦查机关对原始介质的扣押和封存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可以扣押不扣押的情况,或者扣押后未按照规定封存。


3、远程勘验与现场勘验

网络赌博案件,抓现行的情况越来越少,现场勘验的情况并不多。侦查人员在现场扣押电脑、手机后,应及时利用专业分析软件查看记载的内容,制作现场勘验记录并刻录光盘。如在抓捕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删除数据,应立刻关机或切断电源。


远程勘验是网络赌博案件中,较为多见的情况。侦查人员利用远程勘验手段,搜集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及密码;会员登录身份凭证(通过关联的身份证号、手机号、ID,确定身份和位置)。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确定参赌规则、赌博参与人数、赌客参与赌博的次数、赌资充值数额、投注盈亏、开设赌场人员的分红、代理所收的代理费、聊天记录等。网络远程勘验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见证人,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远程勘验笔录》,详细记录远程勘验有关情况以及勘验照片、截获的屏幕截图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对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境内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提取。


电子证据在客观上存在以下问题


1、仅靠电子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确定罪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对网站或APP进行取证后,自然会同步获取网站、赌客、赌资等相关证据,但仅有这些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赌客通过开设赌场人员指定的方式用虚拟货币充值赌资,对于币农,如能证明系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则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否则根据其主观认知不同,可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信罪。


2、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和删除,加之开设赌场的人员和赌客的反侦察能力都很强,全面取证的难度较大。


3、赌资认定困难。(【一文读懂】网络赌博中“赌资数额”的认定


4、跨境取证困难。但凡涉及到网络黑灰产,都涉及到跨境取证困难的问题。网络赌博的服务器大多会使用虚假的注册信息,机房设在境外,犯罪嫌疑人利用跨境犯罪的方式,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及时的调取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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