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中部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批),限公示的被执行人在公示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对逾期仍拒不履行的,本院将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给予信用惩戒,对其相应的行为予以限制。
被曝光人员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发布公告消除影响。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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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帆
编辑: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