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轮三轮机动车报废的公告

文摘   2024-10-18 09:19   黑龙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发布因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请下列车辆所有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并到车辆所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处理,并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注:处理地点: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

附:报废机动车明细表

来源:抚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李伟学
编审:张森林
监审:朱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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