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申请主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身家庭,申请人不受年龄限制。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户籍家庭申购条件) 户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限价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申请人年满50周岁的,不受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时限及状态限制。
第十五条(人才家庭申购条件) 人才家庭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技能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持卡人;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限价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五)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的人才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需全职在穗工作。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12个月,其他人才需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24个月,申购时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处于本市在保状态。
素材|市政府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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