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日常管理办法(试行)

文摘   2024-11-20 16:51   黑龙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化共青团志愿服务青春建功行动,加强大学生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参照《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志愿者群体:

(一)黑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志愿者。

(二)黑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志愿者。

(三)其他由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员会招募、管理的大学生志愿者。



第二章 管理服务



第三条 志愿者到岗后,县级项目办要与服务单位和志愿者签订服务协议书(协议书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明确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应按照招募时所签订的单位上岗服务。确有特殊原因需调整服务岗位的,需服务县(区)项目办上报市(地)项目办,由市(地)项目办向省项目办提出申请,经省项目办研判合理性并同意后,方可调整岗位。服务岗位原则上不得跨县(区)调整。

第五条 志愿者的日常管理由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负责。志愿者应遵守所参加项目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在服务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组织基层团组织活动和其它志愿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考勤规定。如因事请假,须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离开服务县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后方可离开,请假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三)加强自我管理,注意志愿者个人形象,不着奇装异服,自觉互帮互助,经常开展交流联谊活动。积极参加服务单位和服务县项目办组织的有关学习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第六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市(地)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免费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帮助解决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并设立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发挥服务队党(团)支部书记、服务队队长的作用,引导志愿者加强自我管理。

第九条 志愿者服务期间,户口、档案可保留在毕业高校,也可根据需要迁回原籍。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入服务单位,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志愿者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团)费。预备党员可在服务地办理转正手续。要求加入党组织并符合党员标准的,可由服务地党组织经过相关程序,吸纳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加入党组织。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休息(假)权。志愿者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以下天数按自然日计算):

(一)请假1—2天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5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后,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5天以上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后,报市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的时间计划在内),逾期取消服务资格,终止服务协议。

(五)志愿者不得以参加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为由要求备考时间。

(六)各服务县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返乡探亲和返岗时间。未经批准,超过规定返岗时间2天的视为违约,原则上取消志愿服务资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七)志愿者服务期间因生育休产假的,需在休假结束后补足服务时间,且补足的时间内不享有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在向服务县项目办履行请假手续后,可报考研究生、公务员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招聘考试。

第十二条 服务期为1年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市项目办逐级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2年;连续服务满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1次为优秀的志愿者,可于服务期满前当年的3月份提出延期申请,经服务县、市项目办逐级同意并报省项目办批准后,可将服务期延长为3年。规定服务期只有1年的项目志愿者不可延期。

第十三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市项目办逐级同意并经省项目办批准,提前终止服务的志愿者,自批准当日起解除服务协议,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如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志愿者所在服务单位党(团)组织可根据党(团)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违反党(团)相关纪律的行为进行处分。

(二)服务县项目办在与服务单位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根据志愿者违规情况,对志愿者提出处分建议,经省、市两级项目办批准后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协议。

(三)县项目办在对志愿者进行处分时,实事求是,认真调查核实,并将处分结果通知志愿者本人。

第十五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擅自离岗,服务县项目办或服务单位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务县项目办应上报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案。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5日的,省项目办可依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直接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 凡因违约或受处分而解除协议的志愿者,进行如下处理:

(一)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其生活补贴。

(三)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四)通报招募省及毕业学校项目办。

第十七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安全健康管理



第十八条 西部计划志愿者的安全健康管理由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和省项目办负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省项目办负责为志愿者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购买补充医疗险。服务县项目办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协调保险公司为志愿者理赔。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日常安全健康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对志愿者工作、生活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切实做好日常活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加强对志愿者的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自救能力,防止意外交通、水、火、电、煤气等事故的发生。发现隐患应当立即上报,及时整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志愿者要特别注意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安全观念。严禁无证驾驶或乘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和汽车;严禁乘坐超载、超限车辆;严禁乘坐农用车和货车;熟练掌握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技术的,使用中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时时刻刻都要警醒;严禁非机动车载人。除单位集体组织活动外,个人不得单独去爬山郊游。严禁私自下河游泳。严禁酗酒。出入卡拉OK、迪厅、网吧、游乐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注意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必须遵守日常管理规定,准假后方可离开服务地。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离开服务地时,必须每天向服务单位和县项目办汇报个人的安全情况。在规定的时间返回,按时销假。

(三)实行志愿者安全健康管理零事故双月报制度。双月5日前,各市级项目办将上两月相关情况报省项目办。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服务县项目办协助志愿者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二)治疗痊愈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经省项目办核实批准后,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县级项目办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防止事态扩大。

(二)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安、消防、医疗等机构求救。

(三)及时向上一级项目办报告。如遇志愿者出现身亡或发生集体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应在1小时内报省项目办,并配合当地有关部门迅速查清事实、出具鉴定。省项目办及时通报招募省,联系志愿者毕业学校、家属,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四)各市级、县级项目办要及时掌握区域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要密切关注、掌握志愿者的动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个体和群体事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间,如志愿者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应及时处理并及时报服务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发生事故(含志愿者安全、健康事故、离岗未返、单方毁约等)隐瞒不报、拖延误报的,省项目办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以严厉处分。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项目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将已有各项鼓励政策落到实处。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认定、自主创业、户口档案迁移等方面把相关政策落实好、衔接好,切实维护志愿者正当权益。要注意整合团内资源,为志愿者提供技能培训、见习实习、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办及服务单位要动员各方资源,积极为志愿者提供就业服务。努力为服务期满志愿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为志愿者扎根基层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项目办负责志愿者的绩效管理,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志愿者的工作特性,以志愿者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服务业绩以及开展本职工作之外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为主要内容,专门制定大学生志愿者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服务县项目办应在每年6月对志愿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种。其中,优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在岗志愿者总人数的20%(具体比例依照全国项目办要求适时调整)。考核结果在服务鉴定表和服务证书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七条 志愿者经考核合格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优秀的,除享受相关政策外,可参评县、市、省优秀志愿者。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得申请延长服务期。

第二十八条 每年7月份,县级项目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志愿者离岗时间,并做好志愿服务鉴定工作;志愿者应与服务单位和县级项目办做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岗。

第二十九条 省项目办根据各地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情况,建立指标考核调控制度,在次年的派遣中增加或削弱其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 十 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黑龙江省委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  辑 | 赵   畅
校  对 | 王晓莹
审  核 | 李丹瑜
来  源 | 黑龙江省西部计划项目办

绥化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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