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
晋江市经济发展鼓励
扶持政策
11.18-12.18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制造业提升发展,充分发挥本级政策性扶持资金效应,现就申报2024年度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政策依据
1.《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推动民营制造业提质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6号)
2.《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12号)
3.《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工贸企业升规纳统七条措施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2〕59号)
4.《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10号)
5.《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11号)
6.《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促进“磁灶陶瓷”地理商标推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规〔2023〕1号)
7.《中共晋江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支持推进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晋委改办〔2022〕4号)
8.《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鼓励优质企业入驻标准化工业(产业)园区促进增产增效十条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3〕5号)
9.《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加快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规〔2024〕2号)
10.《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月度新增小升规培育工作的通知》(晋政办明传〔2024〕29号)
11.《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入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工信规〔2024〕1号)
二
申报事项
详见《晋江市2024年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申报指南》(详见下方,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三
申报时间和方式
本次经济发展鼓励扶持政策申报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 12月18日。请各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前准备申报材料,对照《申报指南》要求,在有效收件时间段及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在2024年12月18日-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奖励或发票等补充材料请于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至市工信局。
四
申报程序
五
联系方式
《申报指南》中每项扶持政策均有相应的受理科室,具体申报业务咨询方式如下:
受理科室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经济运行科 (916室) | 王玉芬 | 85690572 |
中小企业科 (917室) | 林祺廉 | 85681793 |
行业管理科 (919室) | 胡淑波 | 85686841 |
能源与资源 利用科 (920室) | 丁俊玲 | 82689051 |
创新发展科 (921室) | 陈丽瓶 | 85697017 |
信息产业科 (922室) | 蔡育铭 | 85617805 |
军民融合科 (723室) | 吴鸿婷 | 85660036 |
园区办 (三创园 服务中心1楼) | 郭金刨 | 82992102 |
地址:晋江市世纪大道116号总商会综合楼7楼及9楼(工信局)
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申 报 指 南
一
申报须知
(一)除特别注明外,申报材料中所有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加盖骑缝章。
(二)本申报指南适用于晋江市域内符合《措施》中相关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社团组织、企业单位。其中,园区标准化建设政策条款适用于纳入晋江市级“四个一批”项目盘子的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项目且由其招商引进的入园企业。
(三)本申报指南所指“工业产值”“工业固投”等指标以企业联网直报上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标准,“龙头企业”是指经省、泉州市、晋江市认定的工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指除部分政策条款明确申报对象为省级以上(含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外,其他政策条款均指经各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
(四)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纳税本级财政分成额度为上限(政策文件未规定的除外)。另外,除特别规定外,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符合本指南中多项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或是全市其他扶持政策条款或性质相似条款的,原则上采取“就高补助”办法给予认定,不予重复享受。
(五)在政策申报时,经审核申报对象在晋江辖区内存在以下问题,暂停受理申报,政策申报期内纠错整改完成的予以受理: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成;②企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的;③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整改完成;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处尚未结案;⑤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完成;⑥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等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六)在政策申报时,经审核申报对象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晋江辖区内存在以下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①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②存在明确被定性为偷逃骗抗税行为;③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④被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发生亡人、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⑤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涉黑涉恶。
(七)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二
事项说明
(一)申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政策的设备均要求为企业在项目建设中购置并通过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核算的生产设备(不含办公、电梯、汽车、铲车、叉车、环保处理等生活生产配套设施设备),且在2024年度内设备购置总额须达1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设备发票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对重点技改设备采购等奖补政策审核时,涉及陈旧二手设备交易的(从非设备生产商、经销商购置的设备)、环保设备、设备不在现场、股东以设备作为资本入股、开具票据为生产线改造等问题的,原则上不予认定。
(二)对现场核查出的老旧设备(指铭牌显示的生产日期非近三年生产的设备),原则上不予认定。同时,在设备现场核查中,每台设备原则上应有相对应的铭牌标识,铭牌标识的设备名称、型号应与设备发票体现的名称保持一致,铭牌标识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设备开票日期三个年度等。
(三)涉及采购事项补助金额核算,原则上以开具的票据不含税金额作为依据进行核算。
(四)同一设备发票不得重复用于申报涉及设备补助的相关政策。同时,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添置设备的,凡有合同(或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证明)明确今后设备产权归属承租方企业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扣除融资租赁设备的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后以当年度的实际付款金额为依据核定补助金额。
(五)核准类项目的有效建设期参照核准机关出具的批复函,如核准文件未明确注明的,一般以文件签发日期起2年内。
(六)除特别规定外,本政策中的“以上”“超过”等均含本数,销售收入指应税销售收入,地方经济贡献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经济留成部分。
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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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1月6日
来源:晋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初审:施巧珊
复审:林春旭
终审:曾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