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
林函策〔1998〕171号
浙江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请示》(林资[1998]23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园地”已不属于一种单独的土地类型。
二、根据《森林法》第四条第(三)项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三、《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中所称“林地”,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通知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信息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