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暨“春雷”行动!南部这些公司被处罚曝光

文摘   2024-11-16 15:35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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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铁拳”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紧紧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大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南部县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公布如下。



第一批



某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报废气瓶案

2024年3月14日上午,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南部县XX头疗馆所使用的液化气燃气瓶存在气瓶不合格的问题,执法人员随即对南部县XX养发头疗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气瓶属南部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经对南部县某燃气有限公司的配送站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有一瓶编号为GB5842的液化石油气瓶,该瓶身钢印标注的有效期为:2012-02—2022-02,瓶身无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标志,气瓶条码:5130001979,经查询气瓶条码,该气瓶报废日期为:2024年02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5月6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已报废特种设备,罚款20130元。



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汽油案

2024年5月1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所销售的车用汽油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95号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12月24日,当事人以单价6.94元/升的价格购进95号车用汽油2吨,以8.85元/升的价格进行销售,获利5130.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2024年9月19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30.3元,处罚款23790.3元。



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4年4月17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称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散装白酒,该公司将生产的48度散装白酒销售至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冯汗岭酒水店,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至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散装白酒中含有“三氯蔗糖”,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3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处罚款15000元。




某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8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车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辆产品型号为TDT022Z,合格证编号为A129551TDT022Z000,整车编码为296922404077481的玉骑铃牌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不符合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的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6.1.5尺寸限值: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8月15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玉骑铃牌电动自行车壹辆,处罚款2010元。



某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12月18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某酒店有限公司处用餐时,服务员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为核实投诉举报内容,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有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当事人承认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在7日内完成整改。2023年12月25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复查过程中,发现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上述违法行为依然存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1月4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某木业加工坊涉嫌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2月19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部县盘龙镇某木业加工坊进行了检查,发现有叉车一台,负责人无法提供该台叉车的使用登记手续及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南市监特令[2023]第203号),责令其限期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并完成检验。至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该台叉车正在作业,现场负责人提供了检验报告和操作人员证件,但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5月17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对涉案叉车依法查封,处罚款10000元。

来源: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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