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的通知
为加强新会计法宣传学习与贯彻实施,促进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了解掌握会计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文件,推动有关各方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财政部会计司联合中国会计学会,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报开展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丽江文化旅游学院财会学院依托财政部办公厅开展关于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的通知,积极落实答题活动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活动组织
本次活动由财政部会计司主办,中国会计学会,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会计报协办。
二、答题规则
(一)答题时间。
2024年11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
二)答题途径。
活动采用网络答题方式进行,参与途径如下:
一是访问财政部门户网站、财政部会计司子站,进入“会计法律法规答题活动”栏目注册答题。
二是访问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网站或关注“i上国会”微信公众号,根据相关提示注册答题。
三是访问中国会计学会网站或关注其微信公众号,根据相关提示注册答题。
四是关注中国会计报微信公众号,点击底部菜单“会计答题”注册答题。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第一步:微信搜索"中国会计报",并点击"会计答题"。
参与者注册答题时,须按界面要求如实填本人相关信息。
(三)出题范围。
试题的出题范围主要包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令第72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
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通过财会字〔1996〕19号文件发布、财政部令第98号文件修改)、《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企业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配套指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及应用指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
(四)试题类型。
试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种题型。每份试题共100道题目,满分为100分,其中:单选题60道(每题1分)、多选题20道(每题1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题目由答题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
(五)成绩评定。
答题不受时间限制,答题完毕后,系统自动评定并即时显示答题成绩。参与者在选择生成成绩单前可多次答题;生成成绩单后将不能再答题,成绩单将以历史最高答题分数作为最终成绩。
(六)答题奖励。
答题活动设置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和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奖励:答题成绩在90—100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0学分;答题成绩在80—89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30学分。需要记录继续教育学分的会计人员,须确保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 上已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活动结束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将根据会计人员答题成绩,自动记录继续教育学分。
2.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学时奖励:答题成绩在90—100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15个学时;答题成绩在80—89分的,视同完成2025年度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10个学时。需要记录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会计师,须在注册答题界面填写注册会计师编号。活动结束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根据答题成绩对应个人编号,统一记录继续教育学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答题活动,动员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积极参与,通过相关媒体和平台加强对网络答题的宣传,切实达到普法效果。
(二)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会计司(邮箱:kjszhc@mof.gov.cn)反映;技术性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电话:021-69760099)咨询反馈,咨询时间为08:00-18: 00.
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财政部会计司。
四、活动链接
(一)网站
财政部:www.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kjs.mof.gov.cn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www.nai.edu.cn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www.snai.edu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www.xnai.edu.cn
中国会计学会:www.asc.net.cn
(二)微信公众号
2024年11月4日
排版 | 王雨萌
编辑 | 台书圆
初审 | 付钰儿
二审 | 金致平
终审 | 马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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