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袁某等人在修武县城关镇健康路某酒吧喝酒唱歌时,因杨某、薛某在吧台说话声音较大,与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被告人陈某等三人共同殴打杨某、薛某。更有甚者,陈某还将凳子、饮料瓶砸向杨某,致杨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薛某颈部多处擦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就损害赔偿与杨某、薛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了杨某、薛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官提醒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借机滋事,逞强耍横,肆意挑衅,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更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寻衅滋事就是对社会规则的公然挑战, 在此,法官提醒:要遵守法律,尊重他人,尊重社会规则。 遇事冷静心态,好好说话,切不可逞一时之勇,去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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