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正式纳入法律范围。自从“管行业必须要管安全、管业务必须要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要管安全”的“三个必须”提出,以及“一岗双责”的明确,原本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思路的明确,但在实际生产中,有些人却反而迷茫了: 管业务和管生产的来管安全,那么管安全的要管什么呢?
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管安全的到底管什么?“十六字”总结:
监督、检查、督促、指导、
教育、培训、建议、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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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这针对的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对于我们安全管理人员,日常的核心职责和重要工作就是到现场的巡查和检查,只有对现场情况了解了,才能把握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否则只是凭想象是做不好安全的。然后对日常工作中的一些高风险作业,以及重要场所的活动,我们要进行必要的巡查和监督,确保规范的流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但近些年来,随着形式主义的越发严重,很多安全管理人员被动的陷于“文山会海”中,竟然没有时间跑现场,这是极其悲哀和非常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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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促、指导,这针对的是我们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对于上述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人员的违规违章,还是设施设施的缺陷和隐患,乃至于环境条件方面的缺陷,都要及时的提醒和指正,并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如果他们对问题的性质或整改的要求不清楚,我们就需要给予必要的专业指导;如果他们明确了,还需要通过督促和验收等手段确保其按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PDCA的思路应该贯穿于我们日常安全管理的全过程,而不是也不能一查了之、一说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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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培训,这是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素质的重要方式。教育培训,这是两个被随时挂在口头上的一个词,但在我看来,他们其实是有不同内涵的。教育,侧重的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理念;而培训,则更侧重于员工增加知识和技能提升。而这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提高人的总体的安全素质。既然有不同的目的,所以在教育和培训方面便应该有不同的方法。比如,教育的素材应更多的采用事故和案例,让人有更直观的感受和更震撼的感触;而培训,则可以采用图文并茂、生动有趣、逻辑性和连贯性更强的方式,效果才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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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议、咨询这是我们安全管理人员对领导和上司应负的职责。上述三条基本是针对现场和各个业务部门的,但我们安全管理除了要监督和规范业务之外,还有一个就是必要要取得领导的支持。没有领导的支持,不光安全工作,什么工作都很难落实下去。所以才有了这句安全生产江湖经典语录: 安全是个老大难,但老大重视了就不难!但客观来说,天生就对安全重视的老大没有几个;那么如何让老大重视安全,又进而让老大清楚如何支持安全呢?对此,刘老提出的解决思路就是:安全管理人员要通过建议和咨询的方式来和老大保持联系。
总结
企业安全管理需遵循法律法规,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这是管理人员职责所在,也是法定要求,如《安全生产法》第22条所述,管理机构和人员是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助手。同时,负责人对安全管理有自己的见解,涉及安全与生产的协调、投入、工期、流程等方面,管理人员需关注这些观点,提供合法合规合理的解释和建议,以支持有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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