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桂建政务〔2024〕5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和相应行业管理政策。
(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在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从事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相应资质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六)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保证评审结果公正、公平,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专家库的组建
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资质评审专家考核小组,负责专家人选审核工作。
第二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资质标准和相应行业管理政策。(三)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在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从事相关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相应资质管理工作3年以上。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能适应评审工作需要。
(六)无学术不端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七)无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且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和本人签署的申请书、承诺书。(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材料。(四)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第四条 由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各建设工程企业推荐评审专家候选人(推荐表详见附件1),并对推荐人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评审专家入库前须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资质评审专家上岗培训,培训考核合格方能入库;在相关法规、政策、资质标准等进行重大调整时,适时组织对评审专家进行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评审专家资格或予以出库处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一届。任期届满,如再次申请评审专家入库的,需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重新申报。评审专家最多连续担任两届。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第七条 评审工作开始前,按照资质类别和评审工作需要,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审批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比例的评审专家。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当日参加资质评审工作前,需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评审日前30日内的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查询方法详见附件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评审专家的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方可允许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室开展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无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归档备案。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申报资料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载明并说明理由。评审专家应当在出具的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的方式分为两类:
(一)现场评审,即专家集中在封闭的场所,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二)异地评审,即专家通过计算机在网上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远程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报酬。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纪检部门对评审专家的抽取和资质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依照评审专家的数量和专业划分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适时调整。专家库使用部门要加强与专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沟通,及时维护更新专家库信息;一年内连续三次联系不上的,视为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审活动,在确认参加评审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临时确实不能参加评审的,应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开展资质评审前,应当仔细阅读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第十六条 在评审工作期间,服从统一安排,评审专家之间不得互通评审信息。现场集中评审时,评审专家不得将与评审相关的各类资料带入和带出评审现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自行与申报企业联系或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申报企业的申报信息和评审结果,不得泄露本人和其他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的情况,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不得接受申报企业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人员的馈赠、宴请等,以及参与其他影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受到行贿、骚扰等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査专家与申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本人与申报资质企业属同一企业、企业集团或其参股及利益相关企业。(二)本人的直系亲属在申报企业中或其下属企业工作。(三)本人与申报资质企业之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本人评审专家身份,不得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出版书籍、发表文章或参与各类事业单位、协会(学会)、企业举办的资质教学、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此次评审工作,一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评审工作:
(一)不服从评审工作统一安排的。(二)未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三)集中评审时不按规定上交所携带的通讯设备的。(四)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评审场所的。(五)不遵守回避制度的。(六)其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评审工作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出库处理,且不得再次被推荐为评审专家: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私自替换企业申报材料的。(三)不遵守回避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四)经考核评价不满足评审专家要求的,即具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3次及以上未能按通知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的;出现原则性严重评审错误或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明显评审错误的;一年内未按通知要求参加评审次数与评审出现明显错误次数相加达到4次的。(五)做出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行为和言论的。(六)发生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