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印发<办理吊销、撤销、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甘公发[2015]30号)之规定,下列8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机动车等原因应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经我支队多次催促,驾驶人未按规定前来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吊销业务。我支队已将《公安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催告书》以挂号信方式分别邮寄至驾驶证登记地址,仍未及时来我支队接受处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请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昌市金川区长春路45号)二楼208室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接受处理或提出陈述或申辩、听证的,我支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吊销。
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12日
公告名单
来源:金昌公安交警微发布
编辑:马茜文 责编:张容煌
审核:吴辰章 监制: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