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色文字关注我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名单附后)因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接受处理,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进行公告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本机关认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可以直接到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本告知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或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大队要求听证;逾期不要求听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36-8288131
联系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53号
特此公告
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