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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历史现象。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宗教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是对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幻想的反映。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化的客观存在,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一是宗教的内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观念和思想,宗教的情感与体验;二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包括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宗教的组织和制度。
宗教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和由众多宗教信徒构成的社会实体。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其信仰相适应的教义教规、典章制度、组织形式和活动场所。
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
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群众宗教信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个有机整体,必须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和贯彻。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五句话”,每句话既有相对独立的内容要求,又彼此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是一个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既表明了我们党对待宗教的基本政策和态度,又明确了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方式和重要原则,指明了开展宗教工作的根本方向和目的。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
如何正确认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每个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得歧视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拉人头、强迫、诱导他人信教。
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不得信教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信教自由,与宗教信仰者团结合作、互相尊重,并不意味着共产党员可以信教。我们党关于党员不能信仰宗教的原则立场是一贯的,从未有过丝毫动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应保持清醒认识,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毫不动摇坚持这一原则。在信教群众占大多数的一些少数民族中,允许党员干部在不违背原则立场情况下,尊重和随顺一些带有宗教色彩和宗教传统但已成为风俗习惯的活动,这要与党员信教区别开来。
怎么区分合法宗教与非法宗教
合法宗教活动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部门批准的场所举行,由经宗教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组织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务工经商旅游等名义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怎样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有的把房屋出租或无偿“奉献”给境外渗透、非法传教和私设聚会点使用,有的出钱帮助他们印资料、建网站,有的帮助拉人参加地下宗教培训等等,都属于提供条件和便利。违反以上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防范宗教极端思想传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应当将其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把民族问题、政治问题同宗教问题区别开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鼓励宗教界立足本土、扎根本土,继续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思想、抵制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动。
禁止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规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根据当前宗教极端主义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展、蔓延以及对我国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情势,从下述3个层面完善了治理规范,加强打击和遏制力度:
一是确立了宗教事务管理的旗帜鲜明的“20字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二是以3项禁止性条款明确划分出任何组织。
三是增加了针对相应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正确区分邪教与宗教?
邪教是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共同的特点是:借用宗教的一些名词术语来编造歪理邪说,散布迷信思想;在宣传世界末日、制造恐怖气氛的基础上,神话教主,鼓吹只有忠诚于教主才能在世界末日来临时获得拯救或成神成仙,推行狂热的教主崇拜;对信徒通过洗脑、恐吓、诱骗等手段实施严酷的精神控制;建立严密的组织并进行秘密的结社活动;不择手段疯狂敛取钱财等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邪教的邪恶本质,使邪教成为地地道道的社会邪恶势力。
区分邪教与宗教要做到:一是看历史。宗教有着悠久的历史,邪教则都是短期内冒出来的极端功利化的社会组织,往往会对社会进步产生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二是看对国家和人民的态度。宗教有爱国利民的传统,号召信教群众热爱国家,拥护政府,提倡平等博爱、济世助人、同情弱者等。邪教则对抗政府、危害社会、蒙骗坑害群众、教唆人们消极厌世、不事生产,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三是看与信徒之间的关系。宗教对信徒参加活动的时间和次数等均没有严格的要求,信与不信比较自由。邪教则对教徒实施精神控制,教主与教徒之间绝对是服从与被服从、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以这种关系维系邪教存在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纽带,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四是看崇拜的对象。宗教崇拜的是远离信徒的精神存在、是一种精神领域内的最高信仰。邪教则崇拜一个活着的、具有强烈功利目的和政治目的的教主。五是看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宗教有组织但其活动是公开的,是接受政府依法管理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邪教则是秘密结社组织,活动隐蔽诡秘,行为偏激怪癖。
来源|绶化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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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贵州黎平举行会议。
1970年12月18日,毛泽东会见美国友好人士斯诺。
主编|张琦
编辑|张琦
编审|李晓楠
审核|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