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 刑事执行中,公安局和资产处置小组可处置涉案财产?

学术   2024-10-01 00:03   河南  
成功不是追求得来的,而是被改变后的自己主动吸引而来的。

裁判观点


要旨提炼

公安局和某某公司资产处置小组已经将案涉房地产抵顶被执行人所欠该行贷款。该资产已经由该行入账处理,且一直由该行按照抵债资产进行管理。
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案涉房地产为刑事涉案财产,应当依法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置。故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案涉房地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执行依据的内容。某银行认为不应执行案涉财产,属于对执行依据不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主张权利。对于权利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先于退赔被害人、优先进行清偿的顺位。内蒙高院认为鄂尔多斯某银行如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可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优先清偿。

裁判文号


最高人民法院

(2024)最高法执监127号



裁判文书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最高法执监127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鄂尔多斯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白某,曾用名白某某。
申诉人鄂尔多斯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某银行)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内蒙高院)(2023)内执复13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鄂尔多斯某银行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内蒙高院(2023)内执复130号执行裁定,停止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某土地的拍卖程序。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房地产已抵偿给鄂尔多斯某银行。该行对案涉房地产享有合法抵押权,2012年9月5日,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和伊金霍洛旗某某公司资产处置小组已经将案涉房地产抵顶白某所欠该行贷款。该资产已经由该行入账处理,且一直由该行按照抵债资产进行管理,案涉房地产已经抵顶完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应当公开听证。异议复议程序未经听证,程序违法。异议复议程序应当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实质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执行法院拍卖案涉房地产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不同程序进行审查。本案生效刑事判决(2015)鄂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主文:一、被告人白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七、除相关部门已处置、发还资产外,下列查封、扣押的未处置资产,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5.鄂尔多斯西街21号街坊财校土地、房产一宗(该土地上设置了抵押权)……;八、继续追缴被告人白某及高某的犯罪所得,发还各集资参与人及鄂尔多斯某银行。故本案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案涉房地产为刑事涉案财产,应当依法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处置。故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案涉房地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执行依据的内容。鄂尔多斯某银行认为不应执行案涉财产,属于对执行依据不服,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主张权利,内蒙高院认定并无不当。
其次,本案生效刑事判决注意到案涉房地产上设定抵押权,鄂尔多斯某银行亦主张该行对案涉房地产依法享有抵押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故对于权利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先于退赔被害人、优先进行清偿的顺位。内蒙高院认为鄂尔多斯某银行如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权,可向执行法院提出请求优先清偿,并无不当。
综上,鄂尔多斯某银行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内蒙高院(2023)内执复13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维持。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鄂尔多斯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李宗诚

审 判 员 向国慧

审 判 员 孙建国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魏 丹

书 记 员 王未若


觉得文章不错别忘了点👍和转载哈,每天更新干货文章!

微法官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案件解读,帮你排忧解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