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那些事(长按上面二维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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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本文内容均引用公开报道。)
问:既然违反取保规定后都要刑拘了,为何还规定了治安处罚?答: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并非一律都要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刑拘,而是应区分情形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其中,变更强制措施适用于“情节较重”违保情形,而治安管理处罚则适用于“情节较轻”违保情形。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结合《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77条、第82条等“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社会危险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可能继续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再犯罪可能性”,二是可能逃跑等情形的“妨碍诉讼活动可能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针对违保后“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的“情节较重”情形规定了八类,但实质上均可提炼为前述两种。与之相对,自然也存在违保“情节较轻”、无需“先行拘留→提请批捕”的情形,即虽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但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所列八类情形的,此时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4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点击前面蓝色链接查看)针对情节较轻的违保情形,在决定没收保证金后,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从表述来看,“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与“治安管理处罚”属于“或”的关系,似应择一适用。第71条第3款: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2018版)王爱立主编第71条第3款释义:第三款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这里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是2012年修改时针对实践中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数额不确定,有些执行机关不区分情况一律全部没收保证金的问题新增加的规定,有利于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没收数额。具体应当没收的数额,是没收全部还是部分保证金,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及严重程度决定,不能不分情况,一概简单采取没收全部保证金的方式。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以下处罚:(1)对于违法情节较轻,不需要逮捕,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2)对于违法情节比较严重,不允许再取保候审的,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或者予以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将保证金退还本人。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以提请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六)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八)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从事特定活动或者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两次以上的。【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21年版)第1款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2款,亦即《程序规定》第89条、第90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采取以下措施:1.对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根据被取保候审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没收其交纳的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没收部分保证金”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增加的规定。在实践中,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应当没收保证金的,有些执行机关不区分情况一律没收全部保证金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根据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情节及严重程度决定到底没收部分还是全部保证金。2.要区别被取保候审人违法行为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第一,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再次取保候审的,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对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不能继续适用取保候审的,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逮捕;对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在实践中,对于有些被取保候审人,从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来看,取保候审已经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只能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但逮捕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为防止被取保候审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安全、逃避刑事追究、阻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对需要予以逮捕的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先行拘留。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执行。第60条第4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来源/法学参考
来源:网络综合(封面图来源网络)编辑:唐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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