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未设章节,共二十条。其中,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性规定,对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停车场分类、政府及部门职责分工、执法联动机制作了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对停车场规划建设进行了规范,包括停车场规划、配套停车场建设、临时停车场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对停车场管理和停车行为等进行了规范,包括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及共享、经营主体、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停车费减收免收情形、机动车停放、禁止行为和废弃机动车处置等内容;(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时间不低于三十分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参照执行。依法设置的夜间道路临时停车场所,免收停车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减收、免收停车费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为转致规定和施行日期。
一是创新立法形式,突出务实管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立法工作会议关于“积极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在具体内容、核心制度、关键条款设计上下功夫,需要几条就定几条,几条管用就写几条,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首次采用了不设章节、仅列条款的形式构建《条例》整体框架,以解决我市停车管理实际问题为切入点,在内容上体现“小而精”,直奔问题设置法规制度,达到简明、易懂、实用的效果,切实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注重规划引领,科学布局建设。《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待建土地等闲置场所,可以由政府组织协调,按要求设置停车场;居住区、背街小巷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合理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夜间道路临时停车场所。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小区退让红线区域设置停车场的问题,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指导设置停车场。 三是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停车秩序。《条例》针对不同主体,分类设置相应规定。明确适用范围,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专业运输机动车以及二轮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停车行为管理等活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明确备案管理制,对小型停车设施项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明确经营主体责任,要求经营性停车场经营主体公开定价方式、收费标准等重要信息、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等。明确机动车停放规则,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乱停乱放、占用新能源汽车充电专用车位等行为的管理。明确禁止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停车设备设施、设置障碍物、改变停车场用途等,保障停车场得到有效利用。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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