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通知】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摘   2024-09-03 16:25   内蒙古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消防、监控等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保障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管理。
    2.物业服务人应当落实安防人员、设施以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查隐患或者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
    3.物业服务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以及业主进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4.物业服务人应当聘请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对日常维修养护记录建立档案进行保存。并将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交接双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移交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6.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作要求

1.各旗县区住建局和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督导辖区内各物业服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物业服务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计入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不规范行为,予以扣分。

    2.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将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于住宅小区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应计入包头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不规范行为,予以扣分。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管理规约,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服务产生的纠纷。



三、法律责任

1.物业服务人拒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旗县区住建局和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服务人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相关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信息的,各旗县区住建局和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未移交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技术手册、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资料,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并由旗县区住建局和稀土高新区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2024年8月21日    


  来源: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一审:师珂

  二审:范磊    

  三审:刘莉         



石拐区住建局
推进全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积极做好市政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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