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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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区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补偿案件的审理
入库编号 2023-11-3-019-001
关键词 行政 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补偿 采矿行政许可 行政注销 遗址保护区
基本案情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中,某建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区政府就案涉矿业权的退出给予其行政补偿,在作为裁判依据的案涉矿业权退出方式以及是否应当予以补偿不明确的情形下,某区政府作为有权主体,应当先行对某建材公司砖瓦用黏土矿矿业权退出的方式以及应否就矿业权的退出对某建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进行明确。
裁判要旨
关联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