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区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政务   2025-01-07 15:42   甘肃  

开栏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甘肃高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有多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为推动法治进步提供了甘肃样本。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及各类典型案例具有法律适用的指导性、典型性、参考性,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引领性、示范性。为切实发挥入库参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统一裁判尺度、法治宣传等重要作用,甘肃高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典型案例选介”专栏,向公众介绍甘肃省入库参考案例及其他有典型参考意义的案例,并邀请主办法官解读案例、释法明理,深度解析典型案例背后所蕴藏的法理、事理与情理。敬请关注!



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区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矿业权补偿案件的审理



入库编号  2023-11-3-019-001

关键词  行政 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补偿 采矿行政许可 行政注销 遗址保护区




基本案情

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矿,矿区位于黑水国遗址保护区范围内。2018年5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规范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同年9月30日,甘肃省某区政府依据该意见作出决定,对某建材公司砖瓦用粘土矿进行关闭,并注销其采矿权。相关事宜公告期满后,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关闭措施。后某建材公司先后三次向某区政府递交书面矿业权退出的行政补偿申请,均未获答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甘95行初7号行政判决:某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某建材公司砖瓦用粘土矿矿业权退出的方式及是否对某建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作出明确认定。某区政府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9日作出(2022)甘行终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中,某建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某区政府就案涉矿业权的退出给予其行政补偿,在作为裁判依据的案涉矿业权退出方式以及是否应当予以补偿不明确的情形下,某区政府作为有权主体,应当先行对某建材公司砖瓦用黏土矿矿业权退出的方式以及应否就矿业权的退出对某建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进行明确。




裁判要旨


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得以真实长久传递。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许可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实施注销但未予补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尚需行政机关首次判断的,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2条、第91条
一审: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21)甘95行初7号行政判决(2021年12月29日)
二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甘行终54号行政判决(2022年08月29日)




来源:省法院环资庭 、研究室、宣传处、融媒体中心
编辑:王   越 李宇琼
编审:李卓敏 史素雅
推荐阅读:





高端访谈丨王中明:打造新时代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甘肃样本”


省法院传达学习贯彻邓修明在甘肃法院调研座谈时的讲话精神


“拒执罪”新规12月1日起施行,如何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甘肃高院
权威发布甘肃法院司法动态、审判信息,提供诉讼服务,普及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